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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及其数字产品相关规则

(原标题:《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及其数字产品相关规则)

2021年10月30日,中国最高领导人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表示,中国决定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DEPA)。2021年11月1日,中国已向DEPA协定的保存方新西兰提交申请,并表示愿意同各方一道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第一个数字经济规则安排

DEPA是全球第一个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规则安排,可以说率先为全球数字经济制度安排提供了模板,体现了智利、新西兰、新加坡三个亚太国家作为DEPA发起国对于数字经济的价值观念、治理经验和发展诉求,中国的加入将能更加有力地推动该规则安排融入到正在发展中的全球经济治理规则中。

DEPA提出了发展数字经济的相关价值观念。各缔约方认识到,持续的经济成功取决于融合利用先进科技以改善现有的业务模式,创造新产品和市场,以及改进日常生活;认识到互联网及其开放架构作为一个数字经济的推动者和全球创新的催化剂的全球性价值;认识到在促进数字体系的互操作和增进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增值方面开放的标准的作用;认识到数字经济发展对于实现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在推动包容性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认识到利用先进技术为所有人谋利益的需要;认识到数字经济相关的越来越广泛的壁垒,需要更新全球规则以作出回应;认识到数字经济正在发展,因此本协定以及他的规则、合作必须同样继续发展;认识到有效的国内数字经济政策的协调能更加有效的为取得可持续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认识到各国和地区有关数字经济监管事务的独立性,作为领先的线上经济体在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确保一个安全和可靠的互联网方面的共同利益,以支持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承认各缔约方固有的监管权利,并决心保持各方在制定立法和监管优先事项、保障公共福利和保护合法公共政策目标方面的灵活性;重申促进公司社会责任感、文化特性和多样性、环境保护和保持、性别平等、土著人民权利、劳工权利、包容性贸易、可持续发展和传统知识,以及维护他们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的重要性。

DEPA总结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治理经验。DEPA包括十六个模块,包括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与传统欧美关于数字经济相关规则主要围绕处理数据跨境流动与隐私保护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不同,基于智利、新西兰、新加坡三国数字贸易产业基础和整体发展状况自身特点,协定更强调兼容性、可互操作性、多元性、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合作等现实操作等问题 。

DEPA表达了在发展数字经济中争取多边合作达成共同繁荣的发展诉求。DEPA实质上是一个非整体性约束性承诺,其采用模块化的结构和执行方式,允许加入协定的国家 或地区 根据自身情况只加入其中的特定模块并履行该模块要求的义务,有利于让更多的国家或地区以符合自己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方式加入数字经济多边合作中,在关键领域形成共识、开放的标准和通用规范,以充分发挥其在发展数字经济、促进科技新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DEPA以模块式相对灵活和软性的制度参与安排为数字时代如何形成和执行国际制度、规则和规范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有利于在互相尊重各国和地区发展特点基础上形成更开放、包容、普惠的数字市场并在合作中不断 优化制度,推动普遍发展与共同繁荣。

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对数字产品的规定

DEPA的模块三对于数字产品digital product作出了规则规定。

(一)什么是数字产品?

DEPA明确,数字产品是一个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片、录音或其他数字编码的,为商业销售或分销、能被电子传输的产品。DEPA规定的数字产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从技术上,数字产品是一种数字编码( digitally encoded)且能被电子传输的产品。数字产品表现形式包括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片、录音等。电子传输是指用任何电磁方式包括光子手段的传输。

二是从用途上,数字产品应是基于商业销售或分销。这个规定避免了很多争议,协定针对的是商业目的数字产品,而不针对其他政治等非商业目的。

DEPA明确数字产品不包括金融工具的数字化代表。金融工具具有自身独特性,需受金融监管相关规则约束。实际上在DEPA模块一有关DEPA的适用范围中,就明确规定 DEPA并不适用于金融服务。当然,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传统框架内的金融服务而言,基于区块链的具有商品与金融双重属性的一些产品应该还没有涉及到。

DEPA对数字产品贸易属于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不持立场。协定明确,数字产品的定义不应被理解为反映一方关于通过电子传输的数字产品贸易应被归类为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的观点。前述争论一直未有结果,但协定各缔约方显然并不想因此而妨碍达成有关对数字产品的相关规则安排。

(二)有关数字产品的相关规则安排

DEPA在模块 三中分别从海关关税、非歧视待遇和有关密码产品规则等三个方面对于数字产品作了比较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则安排。

1、各缔约方不应对数字产品施加关税

DEPA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对电子传输施加关税,包括发生位于在一方的人和另一方的人内容的电子化传输。但是同时,DEPA并不排除各缔约方在符合本协定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对内容的电子传输施加国内税收、费用或其他收费

2、各缔约方应对数字产品提供非歧视待遇

缔约方确认其对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的承诺水平,具体包括:任何一方不得对在另一方境内以商业条款创建、生产、出版、签约、委托或首次提供的数字产品,或对作者、表演者、制作者、开发者或所有者为另一方人员的数字产品,与其他类似数字产品相比 给予较低的优惠待遇(类似数字产品是指一个非缔约方的数字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非歧视待遇的规定某种程度上不应适用于任何与一方在另一个国际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的情况;不应适用于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赠予,包括政府支持贷款、担保和保证;不应适用于广播。

3、各缔约方不应对使用密码学技术的数字产品施加不合理的监管要求

DEPA对于数字产品相关密码学概念进行了规定。密码学,是指数据转换的手段或方法,为了隐藏其信息内容、阻止其未经检测的修改或未经授权的使用;是指对使用一种或多种参数对信息转换的限制,例如加密变量或联合密钥的管理等。加密,意思是将数据(明文)转换成一种形式,其在没有通过使用一种加密算法后续再转换(密文)时不能被容易地理解。加密算法或密码,是指一种用于将密钥和明文组合以创建密文的数学程序或公式。密钥,是指与密码算法结合使用的参数,这种参数决定了其操作的方式是,知道密钥的实体可以复制或反转操作,而不知道密钥的实体不能复制或反转操作。

DEPA明确规定,对于使用密码技术并设计用于商业应用的产品,任何一方不得实施或维持要求针对产品制造商或供应商的技术监管或合格评定程序作为产品制造、销售、分销、进口或使用条件,包括将制造商或供应商专有的、与产品加密相关的特定技术、生产过程或其他信息,例如私钥或其他秘密参数、算法规范或其他设计细节,转让或提供对这些信息的访问权;在他境内与某人合伙;使用或整合特定的密码学算法或密码,由缔约方政府或为缔约方政府制造、销售、分销、进口或使用本产品的情况除外。也就是说,各缔约方不得要求在密码技术相关数字产品的商业活动中设置不合理的前提,这些前提包括中要求相关商业机构交出其密码;或要求与境内某人合伙,以及要求其使用或整合特定的算法或密码,以充分保障商业活动中有关密码技术使用的可信环境。

本条款再次明确,本协议中有关密码学产品的规则中的产品不包括一个金融工具,因此本条还明确规定前述要求不适用于一方采用或维持与访问一方政府所有或控制的网络,包括中央银行的网络的要求,或一方依据与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有关的监管、调查或检查当局所采取的措施。同时DEPA还规定本条不得解释为阻止一方的执法机构要求使用其控制的加密技术的服务供应商根据该方的法律程序提供未加密通信。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张 烽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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